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溢短装问题监管办法的通知
[87]外经贸管出字第114号颁布时间:1987-04-06
1987年4月6日 [87]外经贸管出字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我部自今年二月一日起,对部发许可证实
行计算机发证管理。但目前电脑发放出口许可证表格项目中,没有溢短装一项,在实
际工作中出现手写溢短装比例问题,给海关监管造成困难。经协商,现对溢短装问题
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合同中一般都有溢短装条款。因此,在实际货物装
运过程中发生的溢短装问题,应以合同规定条款为准。海关在监管验放中,对于溢短
装在5%以内的,可视为正常情况,予以放行;对溢短装数量超过5%,凭出口许可
证上注明的溢短装比例验放。
今后各外贸、工贸公司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除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提
供有关证件外,同时还应提交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
二、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起执行。对四月十日以前我部已发出口许
可证中填有(指手写)超过5%溢短装比例的,请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合同查核
验放。对不超过5%的,海关可径自放行。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