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在出口退税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贴防伪标签的通知
京关监管[1996]59号颁布时间:1996-11-22
京关监管[1996]59号
本关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
根据《监管司、科技司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报关单加贴防
伪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6]33号),为加强对出口退税和外汇核
销工作的管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骗汇等违法活动,自3月15日起在本关各业务
现场对外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贴防伪标签。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办公室统一负责向海关总署领取防伪标签,并负责保管、登记、发放工
作。
二、各业务现场须指定专人负责防伪标签的领取、保管、加贴工作。出口退
税专用报关单防伪标签应在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同时工整地加贴于报关单左上
角;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就由各验放现场在进口付汇、出口收汇报关单加盖验
讫章时加贴于报关单右上角;EDI绿色通道放行货物由报关人持报关单到验放现场
进行单核销,办理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及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加贴防伪标签;补发
的报关单由综合统计处指定专人按规定加贴。对于加贴过程中发生错贴、误贴及损坏
的标签,应自报关单上剪下,统一登记后交办公室处理。
三、各单位对防伪标签应加强管理,处、科都要由1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
作,并实行专人保管制度,配备专门保管设施,建立领取,使用、核销登记本,每天
记录用量、每周核对数量,发现有丢失、短少情况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监管处。
四、对于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的报关单,由技术处负责鉴定、答复,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关。
五、监管处负责对各业务现场防伪标签使用、保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