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7]4号颁布时间:1997-01-10
1997年1月10日 国经贸机[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
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4种生产设备经国际招标后实行暂
定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上述实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由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性
招标采购。
二、进口单位凭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和主管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
转报文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三、海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开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并按
照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四、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997年实行招标的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表(略)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1997年实行招标的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