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科技司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报关单加贴防伪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6]33号颁布时间:1996-01-25
1996年1月25日 监货[1996]3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两个联合通知的规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在
海关出口退税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贴防伪标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防伪标签由总署科技司统一印制,各直属海关按本关区所需数量向总署科
技司领取。具体事宜可与科技司联系。
二、各直属海关应按机要规定做好对标签的领取、保存、使用发放等项工作;做
好各分支海关及各业务部门领取、保管和做好每月使用记录备查,各业务现场应由专
人负责加贴工作。当日未使用完的防伪标签应保存好严防丢失,如发生丢失、被盗等
情况,需立即上报总署。
三、各直属海关要严格按照总署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各栏目,统一用电脑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统
计联)的编号一致,打印在右上角,并严格按我署与国家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的联合
发文要求加贴防伪标签。
四、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贴防伪标签是一项新的工作,各
直属海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适当增配人员,并结合各关近况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科技司、监管司备案。总署将不定期对各关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
附件:出口退税报关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贴防伪标签后的式样(3张)
监管司 科技司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