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28号颁布时间:1996-01-10
1996年1月10日 署监[1996]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
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
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
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加强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规范外汇业务操作
手续,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章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防止国家外汇流失,打击骗
汇、套汇等外汇领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出口付
收汇核销的有关文件,办理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加强核销管理。
二、对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在办结验放手续后,出具一份盖有海关
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交进口或出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
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印章管理,各海关对所出具的用于进、出
口付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一律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它印章一律无效。
四、海关总署将启用带有防伪标记的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用之前,决定
自19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在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海关要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在出
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六、为防止中途更改或伪造印章等情事的发生,各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
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对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疑问或
一次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有充上的,均需进行第二次核对。应由外汇管理局、外
汇指定银行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并附进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
进行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进口会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七、对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的,按《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辊行规定》
([95]汇国函字第195号)办理。
八、各海关要积极帮助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来函来人
核对(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宜,做好登记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海
关单证专用章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海关免收一
切费用。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外汇管理局将尽快建立进口付
汇和出口收汇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传递联网工程,在此之前,有条件的地
方应先开展联网进行数据传递工作。
以上请各海关、外汇管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遵照办理。并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各海关自行印制)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_______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所附______________号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章,经核查,
________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