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5]459号颁布时间:1995-05-31
1995年5月31日 署监[1995]45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全文转发你关。请遵照国务院关于"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工
作,提高对需退税出口货物的查验比例,严格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的指示做好本关
区内的监管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指示,
我署已分别于今年4月27日、5月31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
管理的通知》(署办[1995]310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商品及出
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署监[1995]404号)。现结合《通知》重申,
各海关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办理,特别是对报关出口未离境的货物不得签发出口“退税
专用报关单”,不得倒签报关离境日期。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