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紧急补充通知
署监[1995]404号颁布时间:1995-05-31
1995年5月31日 署监[1995]4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4月份,总署以署办(1995)310号文下发了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
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出口退税商品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现将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必须在装载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船、飞机、汽车)实际离境,
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运输工具名称(船名、飞机航班号、汽车牌照号等)、离境
日期、经办关员姓名后,才能退给出口单位。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一律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每批价值在
职10万美元及以上、出口到其它国家每批价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应经主管处(关)
长审核;出口货物每批超过100万美元的,应经各直属海关主管处(关)长审核;出
口货物每批超过100万美元的,应经各直属海关主管关长审核。
三、内地海关或业务量较少的海关对出口退税货物要做到逐票查验,口岸海关要
进行重点查验。查验人员要认真做好查验记录,并经主管科长签字。
四、出口业务量大的海关,特别是毗邻港澳的海关要成立机动检查小分队,随时
对出口退税货物进行复检、抽查。查验岗位要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五、海关对申报出口货物价格有疑问,且难以确定的,要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批
注注意“审核价格”的字样,提请税务部门注意审核。
六、出口退税报关单必须使用规定的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要批注关区
的报关单编号,单面内容不得更改。
七、各关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支持企业合法经营,依法出
口创汇,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要加强对出口动态情况的分析,做好有关统计信息的反馈工作,并结合本关
实际制订出口退税货物管理办法。
九、各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配合。对税务部门要求海关监别报关单
真伪等情事,有关海关要积极予以协助。
以上请各关严格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反映。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