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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资境外发[1993]30号颁布时间:1993-06-24

     1993年6月24日 国资境外发[1993]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公室、处),外经贸发(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加强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现将制定 的《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 三、《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填表说明 四、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立案登记)及其说明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加强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和《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56号,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 企业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特定: 一、境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 二、境内投资单位拟用实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作为资本金投入境外, 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含境外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必须按照《实 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境内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的国内组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 为实物投资的价值依据,办理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的产权(立案)登记。在办理境外 产权(立案)登记时,需向产权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 估结果证明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实物投资项目,在办理相应 手续后,必须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批文、合 同等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 部门在办理颁发《批准证书》手续时,对以国有资产实物作为资本的投资项目,要在 《批准证书》的备注栏中,对国有资产及其实物投资情况加以注明,以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海关部门核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投资单位拟将投入境外的实物运往境外时,必须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已经办理的该实物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 立案登记文件(即“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 资出口核验表”),海关在《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简称“核验表”, 下同)批注核对后放行。 五、《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企业产 权(立案)登记同时一并审定,交由投资单位(境外企业组建单位)保管,待实物运 往境外时,由投资单位将《核验表》提供给出境地海关核验使用。 当投资实物全部核验出关后,《核验表》由国内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组建单位保 存,在境外企业在当地正式注册后,按规定期限持有关文件、证件及《核验表》回国 内或由国内投资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开办登记。 六、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地方胃资 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办理核验手续专用章的图章 印模,向有关海关部门备案。 七、如果中方投资单位与外方在创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之前,中方投入实物部 分的价值以及所占的股权比例,已有协议的,按原协议为准。但在签订协议之前,实 物部分价值需经评估,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如果该实物对外报出时 的价值高于国内的评估值,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处理或调整中方所占的出资份额。 如果驻在国(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实物评估的价值显著低于国内确认介值, 中方投资单位应报回国内有关部门核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签约的价值在国内正 式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办理时,须出具当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略) 附件三:   《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填表说明 1.《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一式一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 离境海关核验后,由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组建单位保存。 2.“境外企业(申请)名称”,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以 下简称“立案登记表”)中的“拟开办境外机构名称”一致。 3.“组建单位名称”,同立案登记表相同栏目一致。 4.“境外企业(申请)住所”,同立案登记表“申请住所”。 5.“经营形式”,同立案登记表相同栏目一致。 6.“立案登记编号”,同立案登记表编号一致。 7.“企业投资总额”,同立案登记表“企业全部投资总额”栏,其中,“中方 %”填写中方所占的投资比重;“外方%”填写外方所占的投资比重。 8.“《批准证书》文号”,填写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 证书》文号,如“外经贸政发字[1993]118号”。 9.“国有资产实物投资总额”,按国内评估机构评估值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值分别填列;“实物种类”,填写投资实物的类别,如机器、设备、专用工具等。 10.“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审定实物投资总额”,按立案登记表审定的 “初始中方全部投资总额”栏目中的“实物投入总额”栏目数字填列。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审定的意见。 12.“实物出口报关核验记录”,由离境海关根据投资实物出关数量,一次或多 次予以 批注核验放行的记录。 (1)“报关日期”,填写实物出口报关的日期。 (2)“实物品名”,填写投资实物的名称,如机器、设备、专用工具、原材料 等。 (3)“单位,填写实物质计量单位,如吨、台等。 (4)“核验金额”,按实物的价值量填写。 (5)“离境海关(章)”,戳盖投资实物出口离境海关的公章。 13."实物出关核验总计数",按全部核验出关的实物的价值总量填列。 14.“离境海关审核意见”,由离境海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15.“备注”栏,供其他事项说明填列。 附件四: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立案登记)及其说明 一、中方全部用国有资产实物投资创办境外企业、或以一半现汇、一半实物作为 资本投资创办境外企业的情况,在办理境外产权立案登记时,使用《境外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表》(企业·立案登记)表2的格式,具体格式附后。 全部用现汇投资创业的境外企业,办理立案登记时,仍用原立案登记表格式。 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立案登记)表2的填列要求,仍按国 资境外发[1992]56号文件的口径填列。其中“初始中方全部投资总额”一栏中的国有 资产“实物投入总额”栏,按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资确认的实物投资总额填列。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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