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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3]1213号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国税函[2003]12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的纳税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3] 27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充填气和储气垫底气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西气东输工程建成投产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 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 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销售天然气时留存在管道内和储气库垫 底的天然气,属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库存气,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没有实现销售,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 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因此,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在移送该部分 天然气时不缴纳增值税,可由长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在管线首站进行计 量,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其天然气销售气量。   二、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管道沿线结算站(点),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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