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3日 财税[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
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