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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财税[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 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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