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4日 财税[2002]13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县
(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
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
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
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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