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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38号颁布时间:2002-09-04

     2002年9月4日 财税[2002]13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县 (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 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 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 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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