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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颁布时间:2002-02-04

     2002年2月4日 财税[2002]24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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