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 国税函发[1994]658号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
064号),结合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
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
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
二、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由规定的3%调至
5%。
三、其他事项均按我局国税发[1994]064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但考虑到目前电力征税入库的实际情况,
在此通知执行中遇到有关税收款征退问题,可由你们协商解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