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730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国税函[2001]730号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 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 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 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 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 “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 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 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名词解释(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