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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0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国税函[2001]730号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
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
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
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
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
“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
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
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名词解释(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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