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
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
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
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
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