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8]320号
海关总署:
近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北京海关对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技术提成费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报告》(京经贸资字[1997]
959号),反映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进口环节的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
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进口环节
只对货物即有形动产征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术提成费,属于无
形资产范畴,不是有形动产,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
的,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缴纳营业税。
最近,我局又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明确了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
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上述两税征税范围的划分看,对北京松
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术提成费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进口增值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