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6号颁布时间:1994-01-20
1994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4]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的基础上,用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增印防伪标志,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的套印位置按国
税发[1991]1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发票票面表格的正中央(印发票票面表格的对
角线交点),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税徽图案。税锻图案的规格为标准税徽的75%,
其规格为:长轴2.475CM、短轴1.875CM。
三、各地在收到有色、无色荧光油墨后,必须立即对所有版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均按上述要求进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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