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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6]509号颁布时间:1996-08-26

     1996年8月26日 国税函[1996]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0日,我局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通过计算 机广域网下发各地,至此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 简称查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据统计,目前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 20余万份,其中有些专用发票已被不法分子用来非法虚开,以达到骗取扣税或退税 的目的。因此,各地在增值税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对于有疑点 的专用发票都必须利用查询系统进行检查,一些计算机运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利用 纳税人进项发票数据库进行自动检查,从而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为做好这项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存在迟报和漏报的问 题。今后,各地要严格按我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总局。 在今年的9月至10月两个月内,要对以前所报的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凡存在漏报问 题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补报。 二、做好数据的传递工作。关于数据库的传递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国 税函[1996]175号)执行。即,地市级国税局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 省级国税局,省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各地市 级国税局不要向总局信息中心直接传递数据。各地在传递数据过程中,应首先按规定 对数据库进行压缩,然后按指定路径传递。 三、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为税务机关专用,不得将该数据库交给纳税人和营业性单 位使用。 四、各地利用查询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按月汇总并于月后20日 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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