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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561号颁布时间:1996-05-25

     1996年5月25日 国税函[1996]56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铁咱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 流[1996]205号)收悉。现就煤炭生产企业自备铁路专用线收取铁路支线维护 费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 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 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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