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7日 国税函发[1994]352号
辽宁省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关于税制改革后,辽宁省锦西天然气化工总厂购进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的免
税产品,因无进项税额扣除,税收负担比同行业有所加重的问题,为了新旧税制的平
稳过渡,扶持渤海锦州20-2油气田及下游企业的发展,经与财政部研究,决定在
一定期限内对该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
国发[1994]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
114号文件的规定,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液化气应
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该油气田在国内销售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时,
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锦州20-2油气田生产销售的凝析油、天然气及液化气自开始缴纳增值税
之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比原免税多征的税款,经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提出申请,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批准,按季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