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7日 财监字[1995]2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92号)、《
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
字[1995]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电询问其退税审批工作由哪
个部门办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及财政部
《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
的批复〉的通知》([94]财办字第42号)精神,铸锻件产品和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增值
税返还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