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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监字[1995]22号颁布时间:1995-03-17

     1995年3月17日 财监字[1995]2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92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 字[1995]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电询问其退税审批工作由哪 个部门办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及财政部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 的批复〉的通知》([94]财办字第42号)精神,铸锻件产品和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增值 税返还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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