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6-02-08
(1996年2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无视国家金融法律和规章,擅自
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有的情节恶劣,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犯罪。为增强
利率政策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量,维护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正常的金融
秩序,中国人民银行现公告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为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单位发行的大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
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限存款利率的5%。
三、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四、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
(一)各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可在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的基础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实行浮动利率。
(二)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30%,农
村信用社上浮幅度最高为60%。超过以上幅度,需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五、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租赁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各档次利率执行;抵押(含质押)贷款利率在低于同
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内,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六、企业债券和企业有偿筹集资金的利率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罚息制度。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4-6‰计收
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6-8‰计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对所有
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7‰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
间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9‰计收利息。具体罚息水平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若
贷款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八、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
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
款利率。
九、各金融机构、各企业单位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
和企业债券利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一、活期存款 3.15
二、定期存款
(一) 整存整取
3个月 6.66
半年 9.00
1年 10.98
2年 11.70
3年 12.24
5年 13.86
8年 17.10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1年 9.00
3年 10.98
5年 12.24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期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四)华侨人民币储蓄
1年 12.24
3年 13.86
5年 17.10
金融机构对客户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一、流动资金贷款
6个月 10.08
1年 12.06
二、固定资产贷款
1年以内(含1年) 12.24
1至3年(含3年) 13.50
3至5年(含5年) 15.12
5年以上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