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0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财税字[19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
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
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
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
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
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
业外购或自产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
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
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