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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43号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国税函[1999]3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 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 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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