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0日 国税函[1999]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8月至1999年1月,陈来有、王启标等犯罪嫌疑人以虚假身份
证在上海市青浦县和松江区注册40家公司,骗购万元版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4
30本,计35750份,进行非法出售或虚开。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收损
失,现将犯罪嫌疑人骗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转给你们,请组织力量,采取得力
措施,利用有效手段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自1996年8月以来取得的
万元版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凡发现附件1、2所列号码的发票,除配
合公安机关做好协查取证工作,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没有抵扣税款的,一律不得抵扣,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已经抵扣税款的,除按前款予以处罚、追缴已抵扣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
一倍以上的罚款;构成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结果请于1999年7月底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