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8日 国税函[1999]5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
局《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
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
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
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
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
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
日前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