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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9]149号颁布时间:2009-11-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江苏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宁波银行、汉口银行、齐鲁银行、富滇银行、南昌银行、民生银行、成都银行、晋商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改革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299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确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江苏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宁波银行、汉口银行、齐鲁银行、富滇银行、南昌银行、民生银行、成都银行、晋商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各地财政厅(局)、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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