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7日 国税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
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
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
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
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
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