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航空公司租赁 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8]34号 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8]34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上海航空公司租赁进口三架B757飞机减征进口增值税的函
》(民航财函[1996]832号)悉。现函复如下:
税制改革以后,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增值税
政策已经统一。从1993年起,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
已按全国统一政策分别减按5%、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上述三架飞机1992年
以前按1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临时、特案照顾措施,企业不
宜在数年后追溯攀比临时减免税盛行时期的最低税率优惠。因此,对上海航空公
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在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
按10%的税率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