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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1993]价费字66号颁布时间:1993-02-22

     1993年2月22日 [1993]价费字66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 (民综函[1992] 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 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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