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1993]价费字139号颁布时间:1993-04-17
1993年4月17日 [1993]价费字1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