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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财监[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财监[2003]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 下简称专员办)加强免、抵税额调库日常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员办应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好对免、 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 点抽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支持和配合专员办开展免、抵税额调库的监督检查工作,要 及时将有关文件、报表等资料抄送给当地专员办。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国税机关分解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的文件、国税机关制订的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操作办法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度月报表,以及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生产企业的相关 数据资料。   三、专员办应于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对税务机关、国库上个年度审核办理免、抵 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抽查,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单位和企业进行核实;如 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各级税务机关和国库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8]2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办理免、抵税额调库。(二) 各级税务机关审核、办理的免、抵税额调库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 业自产货物的认定范围。(三)在法定期限内对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应取得而未取 得法定凭证,以及免抵退税信息核对不上或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各级税务机关是否及 时进行调整或责令企业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额。(四)各级国税机关报送的生产企 业免、抵税额审核数是否准确。(五)各级税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结束后3个 月内对上年度申报的免抵退税进行清算。(六)各级国税机关是否对有退货的企业按 规定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七)其他违规问题。   四、专员办要对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国税机关、国库等 部门审核办理免、抵税额调库中存在的问题要发文通知有关部门限期予以纠正;对重 大违规违纪问题,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发文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向财政部报告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员办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专员办 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专员办每年7月底前应将对免、抵税额调库工作的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检查 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和政策建议等整理成书面报告上报财政部,并抄报国家税 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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