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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3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财税政字[1998]63号 何淑兰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国家帮助我省制糖工业解决几个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 其中关于降低食糖增值税问题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规范的增值税,新的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发挥 普遍调节的作用,一般不承担特殊调节的作用,以便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 一个公平税负的税收环境。新的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即17%和13%。13 %税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农业产品、少数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自来水、煤气等 )及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具等),其他的(包括以 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如食糖、皮革等)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 因此,从规范税制、统一税收政策的角度考虑,不宜单独将食糖的增值税税率由 17%降为13%。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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