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7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4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财税政字[1998]64号
苏寿堂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棉纺企业增值税征扣率不一致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
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的进项税采取计算扣税的办法;税制改革
以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办法。新的征
税办法具有规范、简便、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征税管理等特点。实行新的征税办
法后,因国家规定对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会出现征扣率不
一致的现象。从棉纺企业来看,税制改革以前,销项税按价内14%征收,进项
税按价内14%抵扣;税制改革后,销项税按价外17%征收,进项税按价外1
3%抵扣,企业和税负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棉纺企业的困难。但这
种征扣率不一致的情况,并不是棉纺企业独有的,在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加工
企业和部分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目前要全面解决征扣率不一致的
问题,就要改变增值税现有的计税办法,难度比较大。为了帮助棉纺企业走出困
境,目前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对其给予了扶持和照顾,其中,在税收政策上,已作
出了提出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规定等。因此,从规范税制、统一税收政策的角度
考虑,不宜对棉纺企业的产品单独降低增值税税率或提高扣除率。
感谢代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