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现予发布。
本公告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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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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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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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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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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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扣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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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扣分
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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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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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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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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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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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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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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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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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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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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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信息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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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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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信息完整、准确的,计5分;实名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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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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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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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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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专业资格包括: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该项指标可累加计分,每项涉税专业资格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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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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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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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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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计3分。
2.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
3.该项指标不累加计分,最高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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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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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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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7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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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信用等级为TSC5级的,计10分;信用等级为TSC4级的,计7分;信用等级为TSC3级的,计3分;信用等级为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2.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机构信用等级计算积分。
3.同时在多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的,按其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机构计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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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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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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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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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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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户次;
0.5分/户次;
0.1分/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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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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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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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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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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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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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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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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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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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2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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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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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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