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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18-11-02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现予发布。

  本公告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025

附件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扣分
标准

积分/扣分
规则说明



















01




0101

实名信息报送情况

 

 

5

实名信息完整、准确的,计5分;实名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不得分。

0102

涉税专业资格

 

 

5/

1.涉税专业资格包括: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该项指标可累加计分,每项涉税专业资格计5分。

0103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3

1.加入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计3分。

2.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

3.该项指标不累加计分,最高分3分。

0104

所属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10/7/3

1.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信用等级为TSC5级的,计10分;信用等级为TSC4级的,计7分;信用等级为TSC3级的,计3分;信用等级为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2.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机构信用等级计算积分。

3.同时在多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的,按其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机构计算积分。

02




0201

纳税申报代理

 

 

1/户次;
0.5
/户次;
0.1
/户次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0202

一般税务咨询

 

 

1/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3

专业税务顾问

 

 

12/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2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4

税收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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