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闽监[2010]26号颁布时间:2010-03-10
福建省交通厅:
为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锁定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及里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的通知》(财监[2010]7号),我办决定于2010年3月11日起开展福建省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方法和时间
此次核查范围主要包括全省各地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和里程等情况,重点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重大问题可延伸核查至以前年度。核查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与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有关的各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本次核查的地方审计、物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延伸核查。
本次核查以对申报资料的非现场核查为主,发现疑点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债务余额比例不低于地方政府申报债务余额的30%.结合你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我办确定,核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进点省本级、三明、龙岩和漳州,第二阶段进点福州、泉州、莆田和南平,具体核查市县由核查组进点地市后视情况确定。厦门市的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由厦门专员办就地核查。
此次核查从2010年3月11日开始,4月10日前结束现场工作。
二、核查的重点内容
核查的重点是各地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及其债务余额和里程认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在核查中通过重点查看公路等级情况、公路收费情况、通行费收支情况、账证合同匹配情况和集资情况等五个要素,具体审核地方审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数据的真实情况。
(一)重点关注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技术等级和里程认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次核查认定的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只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依法有偿集资建设的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包括纳入“统贷统还”范围的二级公路,下同),以及截至2008年年底前已由政府回购并确已改变收费公路性质的收费经营二级公路。
此次核查认定的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不包括城市道路以及非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
此次核查认定的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里程只包括实际建成或在建的符合国家设置收费公路有关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级公路里程。与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同属于一个收费项目以及共设收费站的收费一级公路,纳入审计认定的取消收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里程。
(二)重点关注债务余额认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债务余额只包括在建设期内为建设该项目形成的,以及运营期间因该项目实施公路养护、改造工程而形成的,截至2008年年底尚未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本金和利息),和向企业、个人依法有偿集资款的余额。
对在建项目的债务余额只包括为建设该项目形成的,截至2008年底有关金融机构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发放的以及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金,或项目建设单位已向个人、企业依法有偿集资的款项。
对实行“统贷统还”的债务余额只包括其贷款用于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部分的债务余额。
(三)重点关注认定主要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次债务余额和里程核查认定的主要依据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站或收费项目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向企业或个人的有偿集资合同,以及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分年度接收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企业或个人依法有偿集资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分年度接收金融机构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收费公路项目的立项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交)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与债务和里程认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重点关注“统贷统还”二级公路项目债务余额认定标准和政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次核查认定的债务余额中不包括以前年度的省级补助资金、在建项目贷款利息、附属三级公路的贷款余额、三级收费旅游公路贷款余额、国债转贷资金余额、非收费网化二级路申报的债务余额、非二级不收费网化公路统贷统还债务余额、用二级路收费权质押申请的农村公路贷款余额及拖欠工程款。
三、核查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锁定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及里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1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六)原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八)《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
(十)与核查有关的其他文件。
四、核查的处理原则
本次核查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核查后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出具财政核查报告。对核查认定的情况,我办将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财政部统一处理。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积极配合并做好协调工作,按照核查内容做好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