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 财企[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
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
313号)和《
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
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退养人员预留净资产问题
企业对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
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做出安排,作为对企业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资产补偿。预留
资产按照“资产随人走”的原则,由负责内退人员管理的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
管理责任。
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后,向内退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公
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
[2005]12号)的规定,先从预提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如仍有不足,不足部
分由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当按照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
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
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的处理权限和确认原则,处理发生的资产损
失。
三、关于剩余净资产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原主体企业划出的改制资产在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
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出租等方式,原主体企业应当加强剩余净资产的财务管理,按
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改制期间净资产损益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
制企业资产的管理责任,应当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
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因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引起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执行。对人、财、物、账等已与原主体分
离,且改制方案中已明确由改制企业进行试运营管理的,可以按改制方案的约定由改
制企业承担。
五、流动负债余额处理
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流
动负债余额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
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六、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单位的关系问题
改制单位应当与主体企业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离,发
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待,公平交易,按
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改制单位从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相关的费用开支
应当由改制单位负担。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的扶持政策应当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安排。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