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财企[200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
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1]92号)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
用。专户存储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计入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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