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办企[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财办企[2001]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
[2001]财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
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
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
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关于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规定处
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