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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7]58号颁布时间:2007-06-27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四川、新疆自治区(省)财政厅:

    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财政厅拨付省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三)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保费补贴后,由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五、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分担比例和资金拨付时间,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六、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必须载明以下信息,并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需要通过支付指令向代理银行提供的信息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此外,省财政国库部门还要填写中央预算文号和地方预算文号(省级)。
    七、省财政厅收到本通知后,需要及时将以下信息报财政部(国库司、金融司)备案:
    (一)省财政厅拨付保险保费补贴的预算文件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
    (二)省财政厅制定的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三)省财政厅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的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
    (四)省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确定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八、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保险保费预、决算和用款计划编制工作,并及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国库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管理有关工作,并督促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以上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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