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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3]485号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财预[2003]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85号)精神,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农 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作如下通知:   今年新增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省份的党政领导重视试点工作,做出了相应部署, 目前总体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受“非典”疫情等因素影响,有 些省份试点工作有所延缓,全面推进改革的一些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改革试 点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试点,不强求一律在年内全面推开。没有进行 试点的地区,暂不享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已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在 年终结算时要相应扣回。具体办法是: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冬 明春对今年新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根据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结果,扣回拨付给未试点地区的农村税费 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没有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地区,中 央财政也要酌情扣回拨付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扣回的资金,下年 继续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确 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使用,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以任何形式 改变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违反中央农村税费 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行 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扣减对该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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