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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

财办库[2002]38号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财办库[2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你局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函收悉,反映各地审计部门在对各地国库收入退 库事项进行审计时认为,由税务部门经办的误收退税、汇算清算退税、即征即退等, 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议我部尽快明确税收退库的审批权限。经研究, 函复如下:   为解决税款退库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减少工作矛盾,做到依法办事。目前我们正 在抓紧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收入退库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办法 发布实施之前,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的“先征后退”退税、除“先征后退”外的 减免退税、预缴税款造成的汇算和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和其他原因 造成的多缴退税以及各种多缴退税的应付利息退付等,上述事项凡涉及退中央预算收 入和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暂授权国税部门审批办理。凡应退地方预算收入的, 退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除上述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税务机 关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明确授权才能审批办理。   为减少现金退付,个体户和个人采用信用卡、储蓄账户等转账方式缴税的,退税 和退付利息可直接退到个人账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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