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04-28
2003年4月28日 财库[2003]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府采购法》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实现
200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和规范管理都要有所突破的工作目标,开创中央单
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
制度的改革方案》(国办发[2002]5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央
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3]14号,以下
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具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各中央单位要提高
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认真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任务艰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首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要树立依
法行政、依法采购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政府采
购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广泛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二是单位领导要重
视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三是
要狠抓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
与内部规范化管理紧密相关。因此,要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
施办法和工作程序,以及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实施步骤,统一协调本部门、
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努力为这项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要依法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了200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施范
围,即所有中央预算单位都应当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准》由三部分构成,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主要是列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这些项目必须依法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注明“国务院系统”的采购项目,仅适用于
国务院系统的中央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是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由部门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之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
和工程采购项目,由各中央单位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中央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符合《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三、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
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各
单位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一种
组织实施形式。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各部门确定的内部政府采购牵头机构统一采购
本系统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按中央管理系统实施。国务院系统的集中采购事务由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等
系统的集中采购事务,分别由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003年国务院系统所有在京单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
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京外单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
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由部门按规定分别实行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登记备案的社会
招标机构代理采购。经财政部登记备案的社会招标机构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四、要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中央各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代理采购职责,自主开展
工作,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落实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操作程序、委托方式及
有关事项,以便各中央单位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自行开展招标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社会招标机构
代理招标的,必须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五、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
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合同必须授予本国供应商。同时,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六、要规范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
各中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在实践中要注意做
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中央单位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确定各采购项目的具
体执行机构。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由部门自行采购的,
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中央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协商一致后报财政部批准。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专项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是
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中央单位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政府采购涉及与地
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必须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具体实施方式。
(二)中央单位依法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开招标必须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
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
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
的,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报财政部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
购项目,原则上要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其中,采
用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在执行招标采购方式期间,必须按照基本格式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开
招标公告(附件一)、公开招标中标公告(附件二)、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三)以及
更正公告(附件四)。其中,公开招标公告在发布前要报财政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后,中央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
同副本报财政部备案。列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由财政部将采购资金
直接拨付给履行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五)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中央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于供应商提出
的询问或者质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答复。在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政
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期间,如有必要,中央单位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配合,如
实反映情况。
(六)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
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不得为中央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干预正常的采购活动。
七、要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为了简化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不再对招标文件实施备
案管理。各中央单位要提前确定采购需求,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确保政府集中采
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要广泛采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法,
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规范简便的采购方法,缩短采购周期,及时满足最终用户的需
求。中央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拟采用创新办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财政
部作有关说明。
八、要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应编报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有漏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单位,必须于
2003年6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补报。
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采
购人员业务培训活动,及时做好政府采购统计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并实行集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
内部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要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考核制
度,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九、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要对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监
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
财政部还要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制度,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
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定期在财政部指定媒体
上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审计署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实行审计监督,包括采购行为审计和财务审计。
2003年的重点审计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项目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情况、政
府采购合同的备案情况以及采购文件的保存情况等。各中央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要自觉接受审计署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人员实施监察。
2003年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开
展的第一年,各中央单位要增强政府采购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意识,开拓创新,共同做
好2003年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附件:1、公开招标公告基本格式(略)
2、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基本格式(略)
3、成交结果公告基本格式(略)
4、更正公告基本格式(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