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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1]523号颁布时间:2001-12-31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 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 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 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 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 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 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 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 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 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 省级财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 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 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 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 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 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 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 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 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二.****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三.****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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