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18〕28号颁布时间:2018-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顺利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
二、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财政部将于
三、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要求,财政部已对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调整,并在中央主网发布。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地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模板及数据接口规范,随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对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从名录中移除,并停止其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处罚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服务工作,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