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颁布时间:2014-0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11日至201512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1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月20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