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金〔2014〕8号颁布时间:2014-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和所属各级子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办理情况等进行清查,并于
四、2013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应采用升级后的产权登记软件填报。为确保产权登记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软件光盘及审定数据另行发放)。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出现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情况。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产权登记数据填报常见错误表》(附后)和财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下属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
(一)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
(二)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
(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
七、对在以往年度监督检查中,因所提交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未予办理的企业,应待相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行申办。
报送电子数据请发邮件至jrszhc@mof.gov.cn.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政策咨询和数据填报问题请联系:金融司股权管理处010-68553570;软件操作等技术问题请联系:010-68553397或400-119-9797.相关电子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下载。
此外,为配合《公司法》修订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我们拟对产权登记办法进行相应修订。请各单位结合产权登记工作实际,对现行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并于
财政部办公厅
附件1:2013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13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情况表
附件3:产权登记数据填报常见错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