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101号颁布时间:2009-06-05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6日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应当持续具备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继续完善业务、人员、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执业质量,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2008]81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四、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财政部、证监会即予颁发新版资格证书。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