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143号颁布时间:2009-0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各地已陆续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并投入使用尚需一段时间,汽车摩托车下乡需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填写说明(附件3)。
二、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就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补贴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三、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及时送国库部门,以便拨付补贴。
四、 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申报表》相关信息需补录进入系统,请乡(镇)财政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
附件: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xls
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xls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doc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