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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391号颁布时间:2008-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于4月22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决定于2008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对全国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是根据2008年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公共支出管理、从源头上建立防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有利措施。全国国税系统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结合部门实际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任务、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广泛开展对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查找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各单位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各级国税机关2006年和2007年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从5月份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份)、重点检查阶段(6月至7月底)、整改提高阶段(8月份)和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四个阶段进行。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切实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税务总局董树奎总经济师任组长,集中采购中心王淑美主任和监察局桑珉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厅、财务司、审计司、监察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和采购中心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及组织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集中采购中心王淑美主任担任。
  各省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单位政府采购、财务、信息中心、基建、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各阶段的部署和落实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专项检查的第一阶段是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要统一按照《通知》要求的11个方面查找问题,总结分析。
  1.做好自查自纠表格的填报和汇总工作。自查自纠表格的填报和数据统计范围包括税务总局机关、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税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2006和2007年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填写统计。表格数据由各单位汇总后(系统由各省国税局负责汇总), 以正式文件上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的格式、各项指标、编报口径统一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自查自纠表格共7个附表,各单位只填报表1、表2和表7,要保证表格数据完整、真实,不重不漏。
  2.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软件光盘的使用。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数据统计工作,按要求统一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对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省国税机关下发一套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软件光盘。同时在税务总局FTP内网(FTP:local/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提供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软件及相关说明的下载服务。
  3.认真写好总结分析报告。各省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表格填报工作,写出自查自纠总结分析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税务总局;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税务总局FTP内网(FTP:centre/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以备核查、汇总。
  工作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如遇软件操作问题,按财库〔2008〕32号文件要求可直接与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联系电话附后)。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省国税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少于20%的系统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通知》要求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于6月至7月选择部分采购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省国税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进行重点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系统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被重点检查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专人协助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联系实际,认真整改。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切实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源。要在认真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巩固提高和验收总结工作,并以省局为单位形成总结分析报告。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的验收和总结。
  各级国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于耀财、袁仁健、蒋兴宏
  联系电话:010-63417080  63417043 
  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方式:
  010-88357763  010-88356251
  010-68069627   010-68063093
  附件:《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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